第三章。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 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第十七条.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 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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