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 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 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 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 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章程 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 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 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