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 种畜禽 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 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 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 加工 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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