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 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第二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