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 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控制 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