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 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 期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 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 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 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 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