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 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 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 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 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 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 市,级税务局 分局 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 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 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 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