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 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 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 电视。报纸。期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 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 市 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 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 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