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 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身体健康 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 复查和验收、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