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 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 负责安排、指导 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责任心强、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 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二十二条。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第二十三条,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入户登记时 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第二十七条.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