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 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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