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 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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