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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