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 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七条。报刊。广播 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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