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 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