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 农民自愿的原则 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 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 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