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 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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