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由检察人员承办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 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 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 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