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二百一十条.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勘查现场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二百一十一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 第二百一十五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一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侦查实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第二百一十八条 侦查实验 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