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 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 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 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 贷款等方式进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