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 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 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 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