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 供货单位,购进数量 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 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 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药 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 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 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 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