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 产地,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 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 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 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 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 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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