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 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 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 剂型,规格 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 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 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 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 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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