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 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 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 避光 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 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 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