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 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 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 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 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 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 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 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