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国家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经营,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药品经营许可中技术审查.现场检查 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第七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 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 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 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 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第七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 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 集团化管理经营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第七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2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