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第四十八条.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 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九条。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用 一,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二 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三。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第五十条,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二,停用原因、三,停用起始日期,四 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并向邮政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第五十二条,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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