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 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三十七条,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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