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 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 及时,客观的原则,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 可以公开。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