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第十七条,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