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 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 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 必须恪守诚信原则 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 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第四十条。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第四十一条。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四十九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第五十条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三,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 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五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第五十二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 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