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 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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