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附 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三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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