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 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 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 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 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第九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