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分别向党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 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 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二 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 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 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 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