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一 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 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 事业单位党委 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四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 县 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县,市 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二 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 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 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