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 敷衍,拖延 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 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 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 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 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