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 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 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 名称 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 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受理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