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 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 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 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 康复 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 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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