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 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 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 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 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 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 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 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