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残疾儿童 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 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 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 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 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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