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 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 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 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 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 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