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 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 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 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 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 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