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 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残疾儿童 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 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 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 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 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 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