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残疾儿童 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 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 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 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 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 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