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 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 发展草原节水灌溉 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 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 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第三十一条,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 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