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 小城市0 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 第十三条修改为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 直接用于农 林 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 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 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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