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二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 9元至18元,四,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 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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