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 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 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地管理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二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 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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