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 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 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 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