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