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 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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