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价格承诺。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 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 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价格承诺继续有效,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