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 离婚自由、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 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