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 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 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