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条 军区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 军事训练。执行勤务 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第二十三条.烈士陵园 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