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 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 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 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 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二条。文化。新闻 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第二十三条.烈士陵园 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 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