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寻衅滋事 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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