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海关监管区的管理,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第七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 查验等权力,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第十条。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 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