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 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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