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承兑。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 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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