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 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第二十九条,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 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 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