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 有违法违纪情形的 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第五十条,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第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 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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