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 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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