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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