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 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 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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