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 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 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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