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 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 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 文物的保管,陈列 修复 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五 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 宣传教育,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 科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 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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