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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