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 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 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 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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