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 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命令。指示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 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 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 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 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