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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