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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