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 对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